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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完美体育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913次关注     2021/6/11

导读/摘要:
2016年3月,北京隆昌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昌贸易公司)因与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重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作出(2016)京0106民初6385号民事判决,判决城建重工公司给付隆昌贸易公司货款00221838-04元及相应利息。城建重工公司对此判决提起上诉,在上诉期间,城建重工公司与隆昌贸易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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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完美体育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民事/合同纠纷/违约金调整/诚实信用原则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要点

 

当事人双方就债务清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及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依约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了保全措施后,另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履行和解协议,并在和解协议违约金诉讼中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条、第114条(注:现行有效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条、第585条)

 

基本案情

 

20243月,北京隆昌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昌贸易公司)因与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重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于20248月作出(2024)京2024民初2024号民事判决,判决城建重工公司给付隆昌贸易公司货款00221838-04元及相应利息。城建重工公司对此判决提起上诉,在上诉期间,城建重工公司与隆昌贸易公司签订协议书,协议书约定:(1)城建重工公司承诺于20241014江西完美体育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300万元,剩余的本金00221838-04元、利息462024-04元及诉讼费25802元(共计00221838.4元)于20241231日前支付完毕;城建重工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首期给付款300万元或未能在20241231日前足额支付完毕全部款项的,应向隆昌贸易公司支付违约金80万元;如果城建重工公司未能在20241231日前足额支付完毕全部款项的,隆昌贸易公司可以自202411日起随时以(2024)京2024民初2024号民事判决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有权向城建重工公司追索本协议确定的违约金80万元。(2)江西完美体育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双方达成协议后城建重工公司向二审法院申请撤回上诉并按约定于20241014江西完美体育有限公司首期款项300万元,隆昌贸易公司按协议约定申请解除了对城建重工公司财产的保全。后城建重工公司未按照协议书的约定支付剩余款项,20241江西完美体育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24)京2024民初202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并于20246月起诉城建重工公司支付违约金80万元。

 

一审中,城建重工公司答辩称:隆昌贸易公司要求给付的请求不合理,违约金数额过高。根据生效判决,城建重工公司应给付隆昌贸易公司的款项为00221838-04元及利息。隆昌贸易公司诉求城建重工公司因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承担违约金的数额为80万元,此违约金数额过高,有关请求不合理。一审宣判后,城建重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审判决在错误认定城建重工公司恶意违约的基础上,适用惩罚性违约金,不考虑隆昌贸易公司的损失情况等综合因素而全部支持其诉讼请求,显失公平,请求适当减少违约金。

 

裁判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24630日作出(2024)京2024民初15563号民事判决: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隆昌伟业贸易有限公司违约金80万元。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1031日作出(2024)京02民终202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隆昌贸易公司与城建重工公司在诉讼期间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书均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诚信履行。本案涉及诉讼中和解协议的违约金调整问题。本案中,隆昌贸易公司与城建重工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城建重工公司如未能于20241014江西完美体育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300万元,或未能于20241231日前支付剩余的本金00221838-04元、利息462024-04元及诉讼费25802元(共计00221838.4元),则隆昌贸易公司有权申请执行原一审判决并要求城建重工公司承担80万元违约金。现城建重工公司于20241231江西完美体育有限公司支付剩余的00221838.4元,隆昌贸易公司的损失主要为尚未得到清偿的00221838.4元。城建重工公司在诉讼期间与隆昌贸易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上诉,隆昌贸易公司按协议约定申请解除了对城建重工公司账户的冻结。而城建重工公司作为商事主体自愿给隆昌贸易公司出具和解协议并承诺高额违约金,但在账户解除冻结后城建重工公司并未依约履行后续给付义务,具有主观恶意,有悖诚实信用。一审法院判令城建重工公司依约支付80万元违约金,并无不当。

 

当事人双方就债务清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及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依约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了保全措施后,另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履行和解协议,并在和解协议违约金诉讼中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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